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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学习碰瓷新规 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知识体系——我所2020年度第十九期内训如期举行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593次

2020年10月16日下午,我所2020年度第十九期内训如期举行。孙书平律师为大家分享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知识,参会人员以远程视频方式学习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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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孙书平律师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此次“指导意见”的重要改变,大家对于“碰瓷”举证问题进行了积极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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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平律师分享后,律所组织大家学习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保玉讲解的《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适用》,进一步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知识体系,增强了法律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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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贯穿经济交往的始终,对于促进交易、资金融通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法治保障。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其中前三种属于物权担保。《民法典》对物权担保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可抵押的财产中增加“海域使用权”,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在法律上的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将更广泛地发挥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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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可出质财产中增加“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一内容,这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凸显的保理合同奠定了一定法律基础。此外,不得抵押财产中删去了耕地使用权,也是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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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重复担保。《物权法》中并未明确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的规定弥补了这一漏洞,有助于解决出现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争议。

同一财产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以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时方按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之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清偿顺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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