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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我所郑均喜律师、任颜松参加“薛城区2020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0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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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9日,由枣庄市薛城区科协举办的“薛城区2020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在薛城区常庄街道种庄社区举行。我所郑均喜律师、任颜松(实习人员)作为志愿者参加此次活动,为该社区广大居民提供公益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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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均喜律师、任颜松(实习人员)结合5月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以小区业主比较常见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普法宣传。针对小区生活中常见的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法律纠纷,透过民法典的视角,对上述纠纷明晰了解决途径和法律依据,受到广大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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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传天下,情暖万家,德衡律师作为新时代法治发展承载者,不仅是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更是爱与希望的播撒者。公益普法,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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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郑均喜律师,男,汉族,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国家二级人力资源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师资格。2011年执业,现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德衡律师集团联营合伙人,德衡刑事业务团队负责人。
    郑均喜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办理了大量涉企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个案始终能以法律专 业为导向,在渺茫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蛛丝马迹,尽全力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客户的利益。通过有效的抗辩,践行维护客户正当合法权益的律师天职。

社会荣誉: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枣庄市薛城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枣庄市薛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特聘监察员,枣庄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枣庄市劳动法学会常任理事。

经典案例:

    近年来成功办理多件挽回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的案例,例如:

    1.“郑某某故意杀人案”,通过律师的及早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有效抗辩,郑某某的故意杀人案被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郑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良好效果,从而保住了被告人的青春年华虚度在牢狱的命运。

    2.“吴某某行贿罪一案”,通过律师反复阅卷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多次与检察院和法院承办人沟通交流法律意见和个人观点,历经多次庭审,吴某被改判单位行贿罪,从而让吴某某得以判处缓刑,经过争取得以恢复了人身自由。

    3.“李某某贩卖枪支罪一案”,通过律师采取的积极策略和抗争,通过阅卷和实地勘查等各项工作开展,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使得本来量刑较高的被告人得以判处缓刑。

    4.“费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查获海洛因毒品一公斤而被抓获,家属从外地赶来委托郑律师代理,辩护人通过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有利情节之后,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检察院对案件嫌疑人做出未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以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案件的良好效果,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争取他们的大化利益。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郑均喜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多次受到主管机关的表彰奖励,并获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对律师工作的高度肯定和认可。

文章著作:

    郑均喜律师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进取,结合实践进行理论研究,撰写理论文章,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郑均喜律师还注重法学理论研究,近年来发表多篇法学专 业理论文章。

    1. 2017年9月在省级期刊《科技法治展望》发表《关于加大开设赌场罪处理力度的研究》一文;

    2. 2018年5月在省级期刊《法制和社会》发表《试论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内涵》一文;

    3. 2018年6月在期刊《长江丛刊》发表《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的连带责任认定》一文等等多篇省级期刊和期刊杂志媒体予以发表。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632-8171011,13969450824

电子邮箱:zhengjunxi@deheng.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枣庄国际大厦8楼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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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

    任颜松,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烟台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本科期间荣获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山东省省级优 秀毕业生。2018年通过国家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底加入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现为刑事业务团队成员,跟随团队参与办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及辅庭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司法机关团体举办的业务培训,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储备。与时俱进,擅长诉讼可视化,熟练操作X-Mind系统,将复杂案情化繁为简,大量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赢得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扎实的理论 功底、负责的工作态度、周到的服务意识、严谨的工作作风,使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业界口碑。

经典案例:

    协助团队主办律师办理“吴某某行贿罪一案”,通过反复阅卷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多次与检察院和法院承办人沟通交流法律意见和个人观点,历经多次庭审,使吴某由行贿罪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从而让吴某某得以判处缓刑,经过争取得以恢复了人身自由。
    协助团队主办律师办理“霍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通过反复阅卷并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交流法律意见和个人观点,使霍某被判处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文章著作:

    《论商标侵权行为中反向混淆标准》
联系电话:13258971881
电子邮箱:renyansong@deheng.com
实习证号:37041904210502
工作地址:枣庄市新城枣庄国际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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