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我所的午餐分享活动如期在所会议室进行,崔常松律师为大家分享“关于《民法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所内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参与了本次分享活动。
崔常松律师先从《民法总则》第146条的条文讲起,该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款是关于虚假表示的规定;第二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款是关于隐藏行为的规定。
随后,崔常松律师向大家分享了该条的理解: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行为及于第三人的效力认定、善意第三人的认定等。
最后,崔常松律师向大家举例说明了该条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并与在场的律师进行案例讨论。
此次分享活动在大家的积极讨论中结束,同时也激发了大家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民法总则》的兴趣,收获颇丰。
【崔常松律师简介】
崔常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枣庄办公室合伙人,枣庄办公室金融保险业务团队负责人,德衡律师集团联营合伙人,枣庄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枣庄市市中区工商联会员。
崔常松律师始终以“委托人权利较大化来诠释法律”为执业理念。被多家金融保险机构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数多具有较大影响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诉北辰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座右铭: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界限
业务擅长领域:金融保险业务、建筑房地产业务
发表的论文:
1.《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2.《我国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的构建研究》
3.《当前形势下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发展》
4.《试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和承当》
5.《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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