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会议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议

【午餐分享】张誉耀律师分享“法院拍卖公告可约定法拍房税费承担主体的原由”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3493次

微信图片_20211122105119

  2021年11月18日,我所举行2021年第19期午餐分享,张誉耀律师分享法院的拍卖公告可以约定法拍房的税费承担主体的原由,并组织研讨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的问题。


微信图片_20211122105124

  在网络司法拍卖网站上,我们经常会见到法院在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时,会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关于该约定的合理性,张誉耀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因此,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法拍房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符合该条的规定。

  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是针对所有意向竞买人作出的要约邀请,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法拍房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如果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以税费过高、出卖人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税种不应由其承担为由不缴纳税费的话,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

  从纳税义务人与税费实际承担者的角度来看,二者属于不同概念,税费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特性,纳税义务人属于法定,但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可由当事人约定,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的税费承担约定只是改变了承担税负的具体主体,没有变更纳税义务人。因此,法院可以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约定法拍房在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随后,张誉耀律师组织大家研讨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等问题。参会人员积极讨论,分享观点,令人受益匪浅。


微信图片_20211122105128

  张誉耀律师


个人简介

张誉耀律师,专业涉及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和“脚踏实地、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向客户提供专业、系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诉裁

经典案例

1、代理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代理任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3、代理郑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4、代理车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罪,法院判处罚金。

5、代理赵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执行阶段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全部款项,债权得以实现。

6、代理张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案,维护委托人在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等方面合法权益。

7、代理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当事人取得了全部赔偿金额。

8、代理某小区业主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满意的赔偿金额。

联系电话:18663220233

电子邮箱:zhangyuyao@deheng.com

工作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武夷山路枣庄国际大厦8层


  • 上一篇:【午餐分享】米亮律师分享“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
  • 下一篇:【午餐分享】孙书平律师分享“EDG夺冠后引发的法律思考”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