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我所举行2021年第19期午餐分享,张誉耀律师分享法院的拍卖公告可以约定法拍房的税费承担主体的原由,并组织研讨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的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网站上,我们经常会见到法院在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时,会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关于该约定的合理性,张誉耀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因此,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法拍房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符合该条的规定。
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是针对所有意向竞买人作出的要约邀请,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法拍房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如果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以税费过高、出卖人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税种不应由其承担为由不缴纳税费的话,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
从纳税义务人与税费实际承担者的角度来看,二者属于不同概念,税费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特性,纳税义务人属于法定,但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可由当事人约定,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的税费承担约定只是改变了承担税负的具体主体,没有变更纳税义务人。因此,法院可以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约定法拍房在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随后,张誉耀律师组织大家研讨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等问题。参会人员积极讨论,分享观点,令人受益匪浅。
张誉耀律师
个人简介
张誉耀律师,专业涉及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和“脚踏实地、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向客户提供专业、系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诉裁
经典案例
1、代理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代理任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3、代理郑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4、代理车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罪,法院判处罚金。
5、代理赵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执行阶段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全部款项,债权得以实现。
6、代理张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案,维护委托人在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等方面合法权益。
7、代理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当事人取得了全部赔偿金额。
8、代理某小区业主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满意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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