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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分享】朱超律师分享“《民法典》下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33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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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13日,我所举行2021年第8期合伙人午餐分享,朱超律师为大家分享“《民法典》下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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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超律师分享了《民法典》下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并着重分析了发包人是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会上,大家探讨了在发包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向发包企业主张权利,并就实务处理程序上的经验进行汇总交流。

  个人受雇于个人雇主从事相关劳务工作,如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如果维护权利?在赔偿主体的选择上并不局限于个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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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将原有第十一条内容删除,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变化可以得知,发包人已无需与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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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后,知识体系庞大,重点难点颇多,融会贯通更为重要,如此方能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有利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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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硕士在读期间,侧重研究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其中对利益衡量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在校期间多次获得校内荣誉,并与2013年6月获得安徽财经大学第二届研究生学术论坛二等奖。2014年11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朱超律师现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成员。从业过程中,代理民事案件多宗,对劳动争议案件与婚姻家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并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部分案件:

  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代理员工诉枣庄市某商场劳动争议案件数十宗;

  2016年代理孙某诉枣庄市薛城区某化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2017年代理田某诉濮阳市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2017年代理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2017年代理任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8年代理王传佳诉沂源县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文章著作:

  《劳动争议案件中非法人单位主体资格认定》,获枣庄市律协三等奖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反思》,获枣庄市律协三等奖

  联系电话:15165892115

  电子邮箱:zhuchao@deheng.com

  执业证号:13704201610888105

  工作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枣庄国际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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