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据风险与控制
借据包括口头、借条、借款合同等三种类型。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据书写应规范,防止双义引误解。
案例:原告朱某起诉要求被告魏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1.5万元利息。原告出具一份证据“收到朱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年利率15%,魏某,某年某某日”。原告诉称是借条,被告辨解是收条。一审法院认为是借条,原告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胜诉。
在填写借贷合同时,还应该注意空格的地方,尽量把合同空格填满。案例:原告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归还500万元借款及一年半的利息189万元,被告对500万元借款无异议,但认为应付利息为47.25万元。争议焦点:原告诉称《借款合同》对借款本金、利率、用途、期限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辩称合同只对借款本金进行约定,其他条款未写,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体风险与控制
发生借贷关系时应注意明确主体,账款应入借款主体的账户,没分清楚主体就借款的案例很多。
案例:李某是某村村民,王某向其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款人写明“村委会主任王某 ”,但未盖章。借款期满后,李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叫李某向村委会要,村委会拒绝还款,李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诉请村委会归还18000元借款。原告认为村委会是借款人,其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被告辩解村委会未向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认为村委会是借款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就是没有明确借款主体而引起的纠纷,如果案例中的被告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加盖公章,那么案件就简单多了。
三、用途风险与控制
如果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方面,借款予以收缴。
案例:范某于2008年在买六合彩时中一大奖,庄家因无法兑现奖金,便出具一张15000元的借条,期满范某多次向庄家追讨该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庄家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原告主张借款是民间借贷,被告应当返还15000元借款。被告辩解是赌博欠款,法院不应支持。法院判决:该借款违反法律法规,该款项予以收缴。
不过,借款用于非法或者不正当场合,应当举例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案例:被告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4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原告主张被告归还45万元借款,被告辩解上述借款是用于赌博和放高利贷等非法和不正当的用途。法院认为被告对借款用于赌博和放高利贷的辩解,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45万元借款。
四、利息风险与控制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
案例:被告吴某找到原告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某给吴某支付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吴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认为借款还钱,支付利息,天经地义,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被告辩称利息未约定,不予支付。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的诉请。
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案例:被告皮某缺少资金,向原告罗某借款51.5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期限一年。罗某如约提供借款,皮某向罗某出具了借据。借款期满后,罗某多次催收,皮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罗某将被告皮某告上了法院。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1.5万元,并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至归还之日。(按一年计算,利息为18.54万元)被告辩称约定利息太高,请求法院降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51.5万元,并按银行年利率5.31%的4倍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按一年计算,利息为10.94万元)
五、担保风险与控制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担保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2、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能随便替人担保。
案例:衢州市某局局长先后五次为朋友提供借款担保,担保金额达200多万元。事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局局长的承担担保责任。像这种情况,这名局长就要承担责任了,承担的责任大小,要看具体情况了。
六、履行风险与控制
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交付。
案例:原告叶海英与被告王鸿飞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不久,原告又诉至法院,称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因此,原告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
被告王鸿飞辩称:三份借条出具属实,但其未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是夫妻之间的游戏。先前离婚诉讼中,原告也未提双方有借款关系。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海英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被告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被告王鸿飞应当归还原告叶海英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130万元。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不是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该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海英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叶海英申诉认为,婚内借款系合法民事行为,叶海英与王鸿飞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婚内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叶海英个人财产,在王鸿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款项或基于该款项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鸿飞应全额偿还该借款。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本案中,原告叶海英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叶海英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叶海英也未就此进行举证。因而,认定叶海英未向王鸿飞提供真实借款。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七、违约风险与控制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八、期限风险与控制
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案例: 2005年5月,朱某向胡某借款17万元用于经商,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满后,朱某因生意失败,无钱偿还。胡某虽然知道朱某生意失败,但考虑到二人关系比较好,也就一直未向朱某催讨。2009年9月,胡某父亲生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遂向朱某催讨,但朱某仍以无钱为由拒绝,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朱某归还17万元借款。法院认定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管辖风险与控制
借款时应当约定或者明确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该以贷款方(即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十、法律风险与控制
借贷时,应该选择好适当的法律关系,如果选择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利息将会被收缴。
案例: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楼盘,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返还本息。借款期满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1200万元本金及226.8万元利息。原告认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请。被告辩解借贷利息约定太高,请求降低,暂无还款能力。法院判决:借款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收缴其约定利息22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