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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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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3292次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中,牛某利用暴力手段,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公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支持起诉,最终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向被害人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开辟了空间。  


本案成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个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亦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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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评析  

一审审判长:丁德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级高级法官  


在此类案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得到精神抚慰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很受困扰的问题。以往的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后,往往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而被告人会要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个和解的过程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  


我们认为,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此次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一概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支持起诉人,完全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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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评析  

二审审判长:张华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入额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牛某的行为除导致被害人身体损害外,造成的更多是精神痛苦及名誉受损。且由于被害人防卫能力弱,自我修复和调节能力不足,多种因素使其所受的伤害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强烈。  


犯罪行为虽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但其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故牛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且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排除个别特殊情况,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害人被性侵后脾气暴躁、害怕与陌生人接触、不敢一人睡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可以认定牛某的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检察机关秉持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支持被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于法不悖。综上,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近几年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呼吁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案件中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而且较之成年人更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一直到其成年后都可以主张权利。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此类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受害未成年人给予民事救济的方式就越充分。基于此,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实务中解决这一问题预留了合理的空间。  


来源:上海二中院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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