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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950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5〕45号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根据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抓紧拟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加快基金设立运作步伐,及时发挥基金投资的综合效益。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金设立的目的

通过设立PPP发展基金,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促进各地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切实缓解基础设施投资缺口大、政府财力不足、债务负担较重等困难。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有效发挥社会资本管理效率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优势,加快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投入渠道,促进实现民生改善、发展动力增强等多重目标。

    二、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一)基金名称: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以下简称PPP发展基金)。

(二)基金规模:800亿元。

(三)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四)基金出资人构成:

1.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①省财政厅;②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③部分市县财政局。

2.其他出资人:①银行机构;②保险、信托资金;③其他社会资本。

(五)基金募集:PPP发展基金分3年募集到位。政府引导基金出资80亿元,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出资人出资72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2015年首批基金规模为20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0亿元。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基金的投资范围。PPP发展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山东境内,投资为纳入省级PPP项目库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其中对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引导基金出资市、县的适合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基金的运作模式。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经投公司)根据授权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组织发起设立PPP发展基金。基金实行母子基金两级架构,在突出激励引导、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的同时,坚持市场化专业运作,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和项目管理经验,采取股权、债权或股权债权组合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提升投资效率。引导基金在运作模式上,采取与知名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通过与若干家实力雄厚且市场声誉良好的省级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充分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优势,在引资的同时吸引高端管理人才、先进管理模式进驻山东,以保证投资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可与有意向的市开展合作,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支持部分市在当地设立PPP子基金,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推动PPP管理模式在全省加快推广。对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项目,也可由省经投公司通过合法规范形式管理投资,以提高基金投资效率。

    四、基金的管理体制

(一)引导基金管理体制。主要参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投资让利政策以及拟参股子基金等重大决策事项由省决策委员会确定。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PPP项目储备库和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保项目质量,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清楚、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项目向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推介。

(二)子基金管理体制。主要采取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省经投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优先级社会出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但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的项目决策。基金管理机构(GP)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子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和投后管理。省经投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按照出资协议对子基金运营进行监督。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来源。

    1.所投资PPP项目的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2.对PPP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3.基金间隙资金用于稳健类金融产品产生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PPP发展基金在收益分配上主要采取优先与劣后的结构,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团队可作为劣后级,其他社会出资人根据其风险偏好可作为优先级。

    2.子基金每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与优先级出资人约定的固定收益;基金收益超过优先级出资人固定收益的剩余部分,在其他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也可作为浮动收益在优先级、劣后级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政策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基金投资期内,对参与出资市县的累计投资额度一般不低于其出资额的3倍。参与出资的市县如当年未获得基金投入,其出资部分可享受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收益。

    六、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基金的监督管理。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费率、社会资本出资人出资额度以及出资条件的确定等,一般应采取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遴选机制。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资金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子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实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二)基金的风险防控。省经投公司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当PPP发展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经投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较大限度防范化解风险。

    (三)基金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PPP发展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七、基金的退出机制

    PPP发展基金在退出机制安排上,实行股权投资的,到期优先由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回购,社会资本方不回购的,可由市县政府方回购,并写入项目的PPP合作协议中;实行债权投入的,由借款主体项目公司按期归还。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其次由引导基金作为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其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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