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知识产权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5776次

【法规标题】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3-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403/t20140317_269278.htm

 

【全文】

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导,我部制定了《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商品分类处理指导,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对于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应当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

  优先以回收原材料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原材料的,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参考就近原则,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进行处置。

  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止收缴的侵权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场。

 

  二、分类处理

 

  (一)危险废物类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处置。如:各类侵权假冒药物和药品、农药兽药、涂料、防冻液、成品油等。

  (二)电子废物类

  电子废物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如:各类侵权假冒家电、小家电等。

  (三)一般固体废物类

  一般固体废物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或加工利用企业处理。

  如:侵权假冒电线电缆、五金、电机应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

  图书报纸、建材、汽配、塑料制品、服装等应委托给造纸、冶炼、塑料再生、纺织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无原材料回收价值的,可委托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或委托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发电厂掺烧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其他

  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如假酒等)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不合格奶制品应参照《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81号)要求高温焚烧的处置方式,利用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等进行焚烧。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下一篇:《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