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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240次

商标函( 2003)32号

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 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 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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