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规定的意见
国权办〔2003〕28号
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
二、根据你局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规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所称“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在内。
四川省版权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规定的请示》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