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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规定的意见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188次

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规定的意见

国权办〔2003〕28号

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

    二、根据你局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规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所称“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在内。

四川省版权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规定的请示》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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