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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析(4编17章,共207条)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363次

2022年6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此次草案主要有如下亮点  


一  对“老赖”惩治力度加强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条件,强调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  强调形成“合力”搜寻财产线索  


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明确报告财产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  


三  明确举措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中,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  


四  加强对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  


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  


规定了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据悉,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还存在查控全覆盖、恶意转让被追加,执行前保全、债权收取诉讼相关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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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续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执行效率”多有涉及。  


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  


在执行调查方面,报告财产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等也被写进了草案。  


在执行停止和终结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  


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草案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  


草案还对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  


在执行的救济与监督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还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草案对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动产的执行、动产的执行、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不动产查封方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另外,草案还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执行法律圈、法律经典  

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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