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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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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拉舞伴起身致其瘫痪是否担责?二审改判!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441次

5岁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训课期间,帮练习下腰的小丁起身,却导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损伤、截瘫。一审法院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培训中心承担90%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小季不负法律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受伤女童小丁各类费用211万余元。


二审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改判?校外培训机构该尽到哪些义务,行业规范怎样完善?承办此案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接受记者专访,给予回应。


5岁女童拉同伴起身致其瘫痪,一审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


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公共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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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江苏泰州中院院长孙辙介绍当时情况:“下半节课,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这时候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徐老师背对着两名孩子帮助其他孩子起身,并未察觉这些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去年3月,小丁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孙辙:去年4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万多元。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


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女童免责,审判长: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二审中主要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进行审理。舞蹈中心到底有没有监护职责?


孙辙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这个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没有过错?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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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的小季有没有过错?孙辙分析:“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5岁的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小丁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11.48万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万余元。

审判长:建议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


孙辙认为,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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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遇到此类案件,法院裁判原则是什么?


孙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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