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指导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指导案例

电视节目上“吹牛皮”的重金悬赏算数吗?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488次

“吹牛”有法律效力吗?  


邢老是我国著名的陶艺家  

由他制作的陶器  

器形精美、技术高超  

世人难出其右  


某日,邢老受邀参加  

一档知名电视节目的制作  

他在节目中  

展示了他的五层吊球陶艺作品  

称该作品至今仍为“世界之谜”  

并说:“如果有人能仿制出来  

我楼盘都给他  

3层2000平方米  

包括里面的资产都给他……”  


陶艺爱好者小孙  

经过一年的摸索  

最终仿制出“五层吊球陶器”  

并展示给邢老要求兑现  

其之前在节目中的悬赏承诺  


在邢老迟迟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  

小孙诉至法院  

要求邢老向自己  

交付大楼和里面的资产  


邢老则辩称自己与小孙之间  

不构成悬赏合同  

他只是单纯的“说大户”“吹牛皮”  

双方就此相持不下  


微信图片_20210510110107


“吹牛”有法律效力吗?  

这里涉及民法中的意思表示问题  


表面上看,似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邢老作为悬赏人在电视节目上表明只要有人仿制其作品就会给予财产,小孙已经完成了仿制工作,似乎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小孙当然可以请求邢老兑现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例如邢老对外发出希望有人能够仿制自己作品并给予财产的表示。不过,邢老的“吹牛”行为是一种夸张的炫耀,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心真意,并且邢老也期待没有人将其言论当真。而且,邢老承诺仿制作品就将2000平方米的楼盘及其资产全部给予别人,一般人很容易就能判断出,双方付出与回报如此不对称,这种言论肯定是假的,不能相信。  


因此,邢老的“吹牛”虽然也是意思表示,但不真实,属于一种开玩笑的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戏谑行为”。基于“戏谑”的意思表示无效,小孙对于这一无效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并不能构成“要约一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换言之,邢老和小孙之间并未成立悬赏合同。  


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并不意味着小孙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邢老在电视节目中作出这样的言论,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小孙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小孙可以请求邢老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普法、中国普法  

转载: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 上一篇: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相关裁判规则汇总
  • 下一篇:3年超10万件!山东通报维护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