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决定核废水排海
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对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产生了深远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如果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排入海洋,将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同时现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需进一步净化处理。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报告也认为,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需持续跟踪观察。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指出,日核废水所含碳14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并可能造成基因损害。
日方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未经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
海洋是人类共同财产。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处置问题不只是日本国内问题。我们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中方将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总台央视记者张雪松)
美国支持
【美国支持日本福岛污水入海决定,称符合全球公认核安全标准】4月13日,在日本政府正式决定福岛核废水排海之后,美国务院回应称支持日本政府的决定,并表示该做法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
美国务院在日本政府正式宣布上述决定之后,在官网发布声明称,“日本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密切合作,已采取措施对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核事故的后果进行处理。日本政府已宣布关于ALPS(多核素去除设备)处理水的基本政策的决定,将处理后的核污水排入大海。”
声明称,“美国意识到,日本政府研究了与福岛第一核电站现场储存的处理水管理相关的几种方案。面对这一独特和具有挑战性的局势,日本权衡了各种选择和影响,对其决定保持透明,似乎(appearsto)采取了一种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的办法。”
声明最后表示,美国期待日本政府继续协调和沟通,监测这一方法的有效性。(http://t.cn/A6cxTCco)
环境影响
先说流向。日本东海岸有日本暖流,它会源源不断把日本排泄的污水汇入北太平洋暖流,洋流会带着污水在整个北太平洋循环,沿岸国家和地区有十余个,不算中国,人口就已经是10亿量级的。而且,核废水会顺着洋流在北太平洋绕一圈,最后也会到达我国台湾地区附近。
再说影响。有人说,海洋实在太大,海水的量实在太多,稀释能力超强,大海会很快“消化”掉这些核废水。实际上,这些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水和普通工业废水不一样,即使在海洋里扩散稀释,它们的半衰期依然有几十年、甚至几百上千年。
食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海洋产品,是否会危害人类健康?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日本办公室资深核电专家ShaunBurnie:将要排放到大海的多种放射性核素都有可能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DNA造成损害。目前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存储的超过123万吨具有放射性废水中,含有放射性同位素锶90(Sr-90),放射性氚(超重水),碳14(C-14)以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如碘129(I-129)和钴16(Co-16)。为了冷却受损核电站内部的核反应堆,这些废水还在不断持续增加。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多核素去除设施水处理技术(ALPA)不能去除放射性氚(超重水)或碳14(C-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Sr-90)、碘129(I-129)和钴16(Co-16)。接触这些放射性同位素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摄入受到污染的海洋食品,这些物质会在海洋食物链中长期积累,时间甚至超过千年以上,并且有可能已经通过食物链回到陆地上的人类社区,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
当人群暴露在核辐射中,集体辐射剂量能够产生相应的健康影响,而碳14(C-14)的半衰期长达5730年,会成为人类集体辐射剂量的主要元素。它会融入到蛋白质、核酸,特别是DNA等细胞组成当中,由此造成的DNA损伤可能导致细胞死亡或潜在的遗传突变。
就集中在骨骼中的锶90(Sr-90)而言,根据2017年在《科学报告(ScientificReport)》上发布的一篇研究报告,接触锶90可导致DNA双链断裂。由于其在水中的高溶解度和长半衰期(29年),这种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能够长期存在,并逐渐进入食物链。
这也就意味着,核污染不可能轻易散去,海洋生物会遭到辐射污染。动植物受到辐射,不少都会产生变异,有些还会大范围消失。
加拿大已经在其西海岸的三文鱼身上检测到铯-134放射性元素,说明日本福岛核污染已经扩散到北美地区。在美国夏威夷海域,放射物含量的水平已经达到先前的两倍。如果海洋生物遭到污染甚至毁灭,人类也会因为食用这些鱼类,将面临巨大的健康风险。环保组织甚至发出警告,污水中的辐射物会影响人类的DNA,下一代也很可能会畸形、残疾、癌变、夭折,而这种基因损害会持续数千年。
对我们国家来说,很难独善其身。当核废水顺着洋流走向全球,全世界渔业都会受到影响。虽然很多人认为洋流走向,中国海域受的影响很小,但是要知道,环太平洋是我国远洋渔船前往的主要渔场,最近五六年我国远洋渔获总量都维持在200万吨左右,几乎三分之二都是在环太平洋捕捞的。可见,整个太平洋的安全,与我国渔业息息相关。
而且可怕的是,日本可能把核废水排放当做一项“持续性”工作,排放时间可能长达三十年。如果日本开了这个先河,以后就会有无数吨废水垃圾流入大海。现在,周边国家敦促日本政府深入评估福岛核污水处理方案可能带来的影响,在与周边国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慎重作出决策。最好的办法,就是全世界核专家组成调查团,赶赴日本福岛,一起商讨核废水的处理方法。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应努力避免核废水排海造成的危害
据央视新闻13日凌晨消息,当地时间4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在会见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王群大使时,就日本政府拟决定将福岛核电站有害废水排海事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注意到各方对此事的关切,理解此事受到全球关注,愿积极推进机构在参与相关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方面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机构愿与各利益攸关方加强磋商。目前,应努力避免此事危害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
王群大使表示,关于日本拟决定核废水排海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2日就此表达了关切。中方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此发挥重要作用。
3年后美国、加拿大也要遭核污染影响
专家:日本核废水可致癌致畸致突变
一家来自德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的计算结果显示,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就将遭到核污染影响。
韩媒指出,如果日本的核污水入海,被污染的海水只需220天就会抵达济州岛,400天后就会到达韩国西海岸。
德国南极海洋机构警告,若日本将所有废水排入海中,不到半年,整个太平洋都将面临高度辐射威胁,包括远在大洋另一端的美国。
届时,不仅沿海居民会直接受到伤害,海洋环境和生物亦会遭到污染,最终对人体造成二次伤害。
郑州大学教授李顺义指出,核废水排入大海以后,首先会影响到周边国家,然后经过海洋的大洋环流,十年以后,整个太平洋将会受到全部的污染。它如果存在人的体内,就可能导致“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对人的遗传基因有重大的影响。日本倾倒核废水可能危及国人餐桌
法律救济
日本核污水的排海行为,实际上没有一个切实的约束性法律救济途径,可以直接对其禁止或限制。只能通过沟通、对话、协商等途径不断对该行为表示反对,并商议解决办法。但是与该事件最关联的部门法应该就是国际环境法,而核工业的法律根据也大多具有国际法性质。
国际环境法中对海洋环境领域的保护: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3、防止船舶事故的污染
4、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5、防止倾倒污染:黑名单(毒害最大)禁止倾倒;灰名单(毒害较大)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其他废物,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国际海洋保护法的对象包括公海和国际性的区域性海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石油对海洋的污染被提到了急需解决的地位。1954年在伦敦召开了关于石油对海水污染问题的国际会议,缔结了《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之后,于1969年签订了《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目前,国际海洋的保护已远远超出防止石油污染的范围。如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一些公约已涉及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矿物资源等许多方面。1972年2月,邻接北海的欧洲12国在奥斯陆签署了《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同年12月在伦敦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另外,还签署了许多保护区域性海洋的国际条约,如1976年2月地中海沿岸国家通过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74年3月签订的《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法处置废弃物制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马塞尔公约)
1、各国应昼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局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国际环境法面临的问题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因此,采取这种原则是必须适用的一种合理的安排。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由于环境损害不只有一个来源,很难确定归因于某个国家,环境条约通常又不包含国家责任条款,而主张通过缔约国定期会议,相互审查,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保证对环境条约的实施。
来源、转载:法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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