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修改情况:在民事纠纷中,新增“居民委员会”作为当事人主体;增加共同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情况;重点修改了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不再将“指定其他亲属作为代理人”作为前置程序,而是直接将“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相关单位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指定为代理人。同时删除了“所在单位”的作为代理人的情形。同时根据民法典对法条引注进行了调整。其他的均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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