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博物馆藏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于1980年8月26日通过,这是新中国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此为1980年法律出版社的版本。
40年前的今天,即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等内容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
《律师暂行条例》的特点,是基本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虽然此时《律师暂行条例》所体现的管理方式和模式仍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空间仍有限制,但从立法上赋予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律师工作的任务和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对动乱中给律师群体强加的种种不公进行平反提供了依据。
《律师暂行条例》通过后不到3个月,历史的进程便走到了那场吸引全世界目光的世纪审判。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审判,在这个历史性的画面中,戏剧般地出现了另外一群人的身影,他们就是中国律师。包括这些人在内的的中国民众似乎从来没有设想过,这个曾经消失了20多年的特别群体,竟然以如此恢弘的方式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重新回到了历史的舞台上。
“两案”审判现场
“两案”审判现场的辩护律师团队
作为特殊时期的过渡性产物,《律师暂行条例》在改革开放伊始、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需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中国需要30万律师。”在党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迅速发展。
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同志
在此背景下,《律师暂行条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其时彭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同志主持立法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他甚至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都必须严禁!他还曾指出:“不要以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有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唯因如此,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也就是极为迫切和十分重要的了。
《律师暂行条例》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比如,由于社会运动对律师制度和律师的严重冲击,由于律师制度经历了长达21年的空白期,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传统封建思想对律师的贬损和诋毁,在重建律师制度时,很多人或嫌弃律师社会地位不高,或心有余悸,态度摇摆,不愿做律师。因此,为了让那些曾经在社会运动中被冲击、迫害的律师重回岗位,为了让那些嫌律师社会地位低或对律师抱有偏见的新人选择律师行业,《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明确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增加律师的法律权威和生活保障。
《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把律师当作国家公务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体现并强调了当时律师的“公务员”身份。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律师收费统一上缴国库。律师工作具有公益性和行政性,不具有营利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案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是为国家服务。
从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发展到1996年的《律师法》,中国的律师制度更加完善,中国的律师行业也日益繁荣。
来源:律史钩沉
转载:上海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