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均喜律师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现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不仅使得广大网民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方式,连生活方式也发生巨大变化,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传递,虽然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但是也带来了严峻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出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网络著作权和域名抢注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干扰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无不凸显出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仍然不够完善,无论在立法、执法、法律制裁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方面而亟待从公民意识、法律技术等层面予以解决。
第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保护范围越来越大。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的考验,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和强化行政执法的方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开展仍处于低级阶段,问题和不足仍然较多,近年来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和电子书籍版权案件频发,给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敲响警钟。
第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如下不足
(一)、广大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
由于历史原因,长久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都没有将知识产权视为自己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也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而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对待,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十分冷漠,往往直到自身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带来的严重后果无法弥补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已经无力回天。
(二)、立法机关对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滞后,不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空白,造成与法治国家相背离的不和谐现象。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设立比较晚,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分散杂乱,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重复和矛盾之处,而在其他的地方又会出现法律空白的尴尬局面,有些保护标准基于盲目借鉴国际惯例,超出了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与国情相脱节。网络知识产权发展的日新月异,而我国立法技术的具有相对落后性,造成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局限,不能很好的扩大涵盖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甚至是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的范围。同时,纵观所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果均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额度,这样的情况,势必出现在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时,很难确认产权人的实际损失,也很难确认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情况,在行使司法救济的时候,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势必造成无法很好的保护产权人和惩治侵权人的双重法律目的。
(三)、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依然存在多头分散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对此违法现象执法监管机制也极不完善,缺乏一支专业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予以充实执法队伍。
由于我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管理部门较多,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局等各职能部管理,缺乏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不衔接,这样就带来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的依法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存在问题时,也没有一套监督管理机制予以解决,结果导致遇到产权侵权,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造成损失后果。一方面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而另一方面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极为有限,国内只有极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局等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不能很好的解决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或者做出有悖于依法行政的事情,这些都是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普遍乱象。
(四)、在我国产权保护领域内,特别是对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严重不足
1、缺乏专门规范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予以调整,只是笼统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在《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中基本上没有设置侵犯网络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这种口袋式立法,显然是没有考虑到侵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实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殊性是无法模糊涵盖的,这样就造成不能给予充分保护。
2、刑罚配置不尽合理导致刑罚在保护网络知识产犯罪时无能为力。从国外针对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来看,各国都强化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削弱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剥夺或者限制从业资格,消除再次犯罪的机会,进而可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资格刑的规定,且对罚金刑的适用也因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模式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运用,不利于严厉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第三、目前针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树立。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各级领导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社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网络著作权和域名注册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全方位保护产权人权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利。因而说,当前的中国还应该抓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设。
(二)、加大立法机构对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力度,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升立法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细化,专门制定对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目前国际其他国家都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应当上升到著作权保护的高度,立法部门要打破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域名等网络知识产权予以细化,明确其保护内容和侵权保护措施。同时,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现状,同时又要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国际惯例体系,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当积极对接国际上的高科技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反垄断法》以及配套法律,加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
(三)、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知识产权行业内部行规自律性建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的主体,要加强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衔接和风险预警机制,形成执法部门能够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执法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在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设计上,应当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创造。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方面,要制定明确的规范予以界定。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自身内部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四)、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产权技术保护力度和提升产权保护技术水平,更好的加强产权技术保护。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起步较晚,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和主管部门一直得不到足够重视,在人才、经费等方面一直处于短板劣势状态,对此国家将专利申请和保护经费应当给地方主管部门留足足够的费用予以开展本级工作,面对网络知识产权属于高端科技领域,对该领域专业化要求技能更高的特点,国家更应当指定政策制度积极扶持主管部门的工作,对人才短缺的现状,应当拨付经费让工作人员参加网络业务专业培训以及职称进阶等措施,扶持和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弥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现状。
(五)、健全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力度,真正发挥刑法威慑力,树立刑法是保护产权人的末尾一道防线的法律体制。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峻形势,要科学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要解释网络知识产权的自身特征,综合比较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坚决杜网络知识产权个性的忽视,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领域如域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等新情况都要充分考虑,加大拓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充分发挥刑罚配置的合理化,发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重视在惩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时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可以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削弱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通过对行为人依法限制其从事网络知识产权的创作和实施等相关的业务资格,消除违法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并警戒其他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