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1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假药的范围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由此可见,假药的范围包括:1.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的;2.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此药冒充彼药;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4.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或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5.变质的;6.被污染的;7.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假药的规定性有三个方面,第一,概括性规定,即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的,实际上这一点也包括劣药的范畴;第二,药品质的规定性,即不符合药品“质”的规定性的都属于假药;第三,药品没有批准文号,即使符合质的规定性,也必须有外在的批准文号(需要批准的文号的药)。需注意: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和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不同的范畴,前者属于假药,后者属于劣药。
二、犯罪构成
1.主观上故意或明知。
生产、销售假药,特别是对于共犯来讲,须明知其行为违法。
2.客观行为: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由于此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具有生产、销售行为,既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者所销售的“假药”具有药的疗效,仅仅因为该注册没有经过注册,该获得批准文号而没有申请批准文号,并且销售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则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因为销售的内在必要含义是为了获利,没有获得利益,仅仅是为了实现治疗效果,则不符合销售的内在规定性。
第一,足以危害健康就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体包括: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第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三、共犯的范围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想象竞合问题的处理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须对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构成本罪同时构成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49条第二款)
作者:孙佩锋,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枣庄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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