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综合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研究

名义收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谁才是还款责任主体?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582次






民间借贷中,当款项交付对象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借贷主体?关键在于穿透“资金通道”表象,以借贷合意和资金控制权为核心,厘清“形式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责任边界。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17年4月,孟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高某30万元,次日高某将30万元转账给郝某。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高某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每月支付给孟某3000元。

2019年11月,实际用款人郝某向孟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孟某30万元整。

2020年5月,高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孟某转账5万元。

孟某认为,其与高某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故孟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

高某辩称,账户往来记录不能证明其与孟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为孟某与郝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提供了一个账户作为汇款通道。借款时,孟某将款项通过高某转给郝某;还款时,也是郝某先转给高某,再由高某代替郝某向孟某还款。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高某向孟某每月支付3000元,是代替郝某定期向孟某支付利息。高某向孟某汇款5万元,并非是还款,而是因孟某母亲生病,高某作为孟某的朋友,提供款项用于孟某母亲治疗。

此外,高某主张自己并没有向孟某出具任何形式的借款凭证,二人之间没有借款意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应当由郝某归还孟某借款。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借贷合意存在于孟某与高某之间,还是孟某与郝某之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认定借贷关系需聚焦借款交付时的真实合意。本案中,借贷合意存在于孟某与高某之间,还是孟某与郝某之间,关键在于探究30万元借款的借贷合意如何形成。

根据查明事实,孟某于2017年4月将30万元款项直接汇入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高某随即处分资金,证明高某已实际取得并控制了该笔借款。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到借款后并未向孟某提出异议,构成默示借贷合意。高某将借款转给郝某的行为,则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表示与孟某之间达成借贷合意。

此外,孟某与高某系前同事关系,高某与郝某系亲戚关系,孟某在出借借款时与郝某不相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孟某与郝某之间存在直接借贷意思表示。



高某向孟某转账的行为,应如何进行法律评价?

本案中,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高某每月向孟某支付3000元。2020年5月,高某再次向孟某转账5万元。高某连续26个月向孟某支付固定金额,符合利息特征,后续支付5万元,形成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高某持续性还款行为构成对债务关系的确认。

此外,高某虽主张上述转账行为系“代付利息”“友情资助”,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郝某出具借条,是否改变原始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流向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定,即借款的具体用款人及流向并不能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涉案款项于2017年4月出借后由郝某实际使用,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孟某与高某之间已形成的借贷关系。

郝某向孟某出具借条时,距借款发生已逾31个月,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孟某同意高某将债务转移给郝某。因此,涉案借条仅系郝某对高某的内部追认,对孟某不产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不改变原始借贷主体。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向孟某支付借款25万元。判决作出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查明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提醒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亦不承认无明示的债务转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款项接收方实际控制资金且无相反证据时,依法推定其为借贷关系主体。实际用款人未与出借人建立原始合意的,不能简单因资金使用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为避免因“账户中转”所带来法律纠纷,特作出如下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借款时要明确债务人,完善书面凭证。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同时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借贷合意。

对于名义借款人而言,一方面要明确法律地位。若款项涉及“代转”,建议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仅负责代转款项,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实际用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由出借人签署知情同意书,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另一方面要及时追偿止损。实践中长期规律还款,易被推定为债务履行,构成对借款关系的默示认可。若需先行还款,需保留向实际用款人追偿的证据,如还款凭证、追偿协议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载:广西高院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扫码关注我

一起感受法律的魅力




  • 上一篇: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附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