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综合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研究

刚到手的房子,有人“交了”21年租金?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89次





               (图源网络,侵删)

被执行的房产“自带”超长租约,产权人迟迟拿不到使用权。究竟该判“买卖不破租赁”,还是租约无效归还房产?


           (图源网络,侵删)

B公司是某休闲购物中心的开发商,与C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将此处房地产长期出租给C公司。后因B公司欠款未还被申请执行,某休闲购物中心被抵押给了D公司。D公司委托法院拍卖此处房地产,变卖须知中写明:“此处房地产为带租约、整体按现状变卖……买卖人若对原房东与承租人的约定有异议,应通过协商另诉等方式解决。”该房地产最后流拍。


而后D公司将债权转移给了A公司,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A公司在查阅此前B公司与C公司的多项开发、补充、还款协议后,认为C公司与B公司之间达成一系列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并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立即返还某休闲购物中心的房产及使用权。



A公司认为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母子关系,两家公司关系匪浅,存在相互持股、账目不清的现象,两家公司恶意串通签署虚假的《包租协议》,制造21年租金已收取的假象,导致了案涉房地产被带租拍卖、变卖,A公司不能使用房屋或收取租金,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B公司与C公司均认为

A公司如果对带租约拍卖、以物抵债有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因前期执行阶段,法院未否定租约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约应当继续履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A公司同意带租约拍卖后,是否有权另行提起租约无效之诉。

前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对案涉租约的效力、剩余租期的租金支付均提出过异议,但拍卖须知明确写明买受人对租约有异议需要另行诉讼解决。A公司作为最终的买受人,涉案房地产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租约、该租约的履行情况等均直接影响着其取得涉案房地产后的权益,故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涉租约是否有效

首先,经审查,2010年签订的《包租协议》中记录有2011年形成的三期房地产权证号,明显不合常理;


其次,B公司与C公司就涉案房产的交接、占有、支付租金等结算明细不符合正常租赁关系中费用支出的规则,案涉协议实际并未真正履行。


因此,B公司与C公司为非法获利,恶意串通,虚签合同,虚假履行,意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租约应属无效。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案涉租约无效,B公司和C公司返还涉案房产,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胡桂霞指出,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一定形式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的。


本案中,B公司系将抵押的涉案房地产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出租给C公司,将租约签订时间设定在抵押登记时间之前,以达到阻止拍卖进程、以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合法继续使用涉案房屋(长达21年)并获取巨额租金利益的目的。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彼此账目不清,公司股东互相持股或担任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租金支付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双方的恶意行为致A公司虽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却无法实际使用并收益,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恶意串通致协议自始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


1

财产返还,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2

过错赔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恶意串通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

追缴财产,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可收缴双方所得财产归国家或返还受损方;

4

责任升级,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扰乱市场秩序、虚构交易等行为承担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最终遏制违法缔约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END



来源、转载:上海一中法院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扫码关注我

一起感受法律的魅力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最新!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新增67类,2025年7月14日全面推广使用,老版本同时废止(附示范文本word版、pdf版下载)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