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综合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研究

未成年偷开汽车酿事故,离异父母该如何担责?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913次

鲁法案例【2025】16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凌晨,13岁的徐某1与14岁的周某1相约去找同学玩耍,徐某1偷偷将其父亲徐某2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钥匙交给周某1,周某1无证驾驶该车辆(车载徐某1),沿市区道路逆行至事故地点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高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某保险公司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将周某1及其父母曹某某、周某2,徐某1及其父母徐某2、许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周某1、徐某1父母均已离异多年,周某1跟随其母亲周某2生活,徐某1跟随其父亲徐某2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不可消灭的,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故曹某某、周某2应对周某1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徐某2、许某某对徐某1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且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曹某某、周某2作为周某1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致使周某1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时逆向行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2、许某某作为徐某1的监护人及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和车辆管理义务,致使徐某1明知周某1是未成年、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被告周某1,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曹某某、周某2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某2、许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曹某某、周某2赔偿某保险公司48427.2元,徐某2、许某某赔偿某保险公司32284.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还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未成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侵权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正确认识,家长务必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人侵权的第一责任人,该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与血缘关系紧密相连,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离婚仅仅结束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却无法斩断父母与子女间天然的法律联系。抚养权的分配不等同于责任的分配,未实际抚养的一方不因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而免除侵权替代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转载: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扫码关注我

一起感受法律的魅力



  • 上一篇:清明|清明追思 德衡相伴
  • 下一篇:【以案普法】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②|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