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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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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能否向借用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899次


鲁法案例【2025】08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借用李某的信用卡透支30000元额度,到期后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卡主李某无奈自己偿还了信用卡欠款。在李某的催要下,王某仅偿还李某5000元,尚欠25000元,为此王某为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法院审理

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套取信用卡的资金,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故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后,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因涉案行为取得的财产。原、被告经结算对账后签署欠条确认被告王某欠付原告李某25000元,故,原告李某主张被告王某返还2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借贷合同无效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该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法院支持自2024年11月5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欠款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间出于帮忙或以牟利为目的出借信用卡的现象比较常见。出借信用卡不仅违反了持卡人与相关发卡银行之间的契约约定,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出借信用卡实际是出借信用卡信用额度,并非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尽管出借信用卡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借用人明知借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并非是出借人本人的自有资金,且在出借人多次向其催要的情况下未及时归还透支额度,为避免产生高额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出借人自行偿还了透支款项,为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故在信用卡出借人自行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后有权向不诚信的借用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在此提醒:出借信用卡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或借条,仍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借用人恶意透支或久欠不还,出借人不仅会被迫背负大量债务,而且严重影响其信用评价。另一方面,如果信用卡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嫌犯罪的,还会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切勿将自己的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淄博中院、高青法院

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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