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党组书记、院长张猛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湖南法院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拒执罪案。
2015年4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及违约金。张某未按判决履行,某工程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两次执行,到位了部分财产,但案件仍未执行完毕。湘阴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小车两辆,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4年,湘阴县人民法院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调查发现,镇政府曾对张某名下位于该镇的房屋进行拆迁。为规避执行,张某委托其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再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9月张某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张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某公司对张某作出谅解。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张某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岳阳市人大代表、湘阴县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来源:湘阴法院网,作者:付琦 )“被告人严某某,你在未偿还他人债务的情况下,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12月2日上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严某某因逃避执行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该案为“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后,湖北法院发出的首份拒执罪案判决。本案中,严某某与阮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阮某去世后该房屋由严某某、阮某父母、阮某儿子共同继承。因阮某生前欠某劳务公司借款,某劳务公司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四名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阮某父母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后严某某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因严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严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案涉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完成过户,致使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破坏社会共识和信用体系,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根据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规定: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严某某为逃避执行裁定,采用虚假交易,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据此,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承办法官提醒,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生效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任何披着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转让等“合法”外衣之壳,行逃避执行判决裁定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山西:平陆法院首例“拒执罪”,判了!
被告人景某分别与王某、白某及徐某之间有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景某给付三原告共计30482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景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白某及徐某分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人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景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
经查,被告人景某每年均有收入,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其隐瞒收入情况,将自己合法收入转入其妻哥张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以无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导致涉案的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23年4月,我院执行局将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即对景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侦查结束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平陆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政法机关以雷霆之力打击拒执犯罪的震慑下,景某家属将18万余元执行款交付到了申请执行人手中,申请执行人对景某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作为执行义务人,自相关判决生效至被告人景某被抓获,经历10余年,被告人景某明知负有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有履行判决的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却予推脱,且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至他人账户或领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追究了被告人景某的刑事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违反诚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其不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财产等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即便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履行了部分义务,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转自:平陆县法院)来源:审判实务
转载:强制执行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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