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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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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发生“无接触式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886次


未按照规定安全驾驶的司机

又遇上未尽到观察义务的司机

“狭”路相逢

一场风波由此引发......


(图源网络)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近日,武隆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不当驾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依法判决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罗某无证驾驶未年检摩托车搭乘陈某在某村道行驶,途中王某驾驶货车从同侧道路一院坝支路驶入该村道。为避免与王某车辆相撞,罗某选择驾车躲避绕过王某货车,但在约9米后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罗某受伤、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货车倒回院坝支路,随后将罗某送院治疗。交警部门出警后认为,因两车未发生接触,且事故现场发生变动,造成事故成因无法确定,故无法认定双方责任。2024年6月,经鉴定,罗某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罗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8万余元。



审理过程



庭审中,罗某认为王某在并道转弯时未观察未让行,导致罗某发生事故受伤,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则辩称,两辆车未发生直接碰撞,因此事故并非为自己造成,自己无责。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因罗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导致,王某的驾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事故发生时,罗某未采取制动措施。王某驾驶的货车前车身部分已从院坝支路驶入了村道。该院坝支路与村道之间呈约30度夹角交叉,且交叉口左右两端均有约2米高的围墙,对视野有一定阻碍。


依法审判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王某从院坝支路驶入案涉村道主道,致使罗某紧急情况下采取躲避绕行进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与王某未观察未让行的不当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从支路进入主路转弯时未停车观察并让行直行车辆,发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擅自将货车倒回院坝支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罗某无证驾驶、驾驶的摩托车未年检、紧急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官酌情认定王某承担60%的责任、罗某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王某赔付罗某损失16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作为必要要件,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即使车辆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或接触,其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中,罗某与王某均存在多个交通违法行为,这既是安全意识的缺乏,也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此次事故亦警示着我们,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规守法、安全文明行车。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只要在道路上行驶或者通行,都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注意观察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文明礼让。要充分认识到不系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头盔、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摒弃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来源、转载:重庆武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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