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近期流传的一则消息中,武汉一家成立时间较短、拥有9名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9月10日晚被警方查封。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在网络上。根据多方信息汇总(请以官方发布的警局公报为准),该律师事务所可能因与不正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并涉嫌诈骗行为而遭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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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除了该律师事务所本身受到封查外,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也一同被查处。这家咨询公司在昨天下午遭到了外地警方的突袭行动,大约100多人被带走接受调查,指控其从事虚假保全服务,每宗案件收取客户一两万元费用。在互联网投诉平台上,涉事律师事务所已被多名消费者投诉“虚假宣传”,涉及金额2300元。这些投诉要求退款、赔偿、道歉,并希望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这一事件不仅对涉事的法律机构造成了重大影响,也引起了整个法律行业的震动和反思。

自去年以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快速扩张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媒体聚焦于某些法律公司采取的激进策略推广业务,这些策略触及了法律规定中仅限律师从事的服务领域,引发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担忧和批评,有人甚至形容为“狼来了”。这一现象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在近年来,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混乱状态。网络与现实中的“假律师”现象尤为突出。一些人通过简单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话术训练,借助法律公司的背书,在线上和线下冒充资深律师,承接各种法律业务。甚至有文章指出,许多没有正式法学背景的人士在直播间里声称自己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尽管这些公司宣称其服务合法合规,但始终存在跨越法律明确规定的界限之嫌——即某些核心的法律服务只能由持证律师提供。《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社会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通过网站、App等社交网络平台,或进行虚假宣传,或到处招揽业务,或夸大承诺“案子包赢”“包胜诉”误导群众……可谓乱象丛生、花样繁多。乱象之一:称能提供诉讼服务。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常常利用群众对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概念上的模糊认识,刻意回避自己“非律所”的身份,有的甚至直接称能接诉讼代理。乱象之二:打“低价牌”揽客源。不少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为了揽收客源,挖空心思、想尽办法,除了在广告宣传上有意混淆诉讼代理与法律咨询的区别,还采取低价策略,开出明显低于律师收费的价格,却难以保障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准。乱象之三:虚假承诺。面对当事人时,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声称可为当事人挽回全额损失,或许诺获得高额赔偿,以吊足当事人胃口。但这些承诺往往过于乐观,并无法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支付服务费后往往发现,这些公司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以达到预期结果。

法律咨询公司批量生产的短视频,展示的离婚协议多为销售人员自己签署的,来自“©新京报”针对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越界”服务甚至“骗局”等乱象,多地律协纷纷发文提醒。例如,江西省律师协会近日发布严正声明,引导社会公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擦亮双眼,正确区分律师和非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避免因选择法律服务不当带来的风险。同时,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声明提出,社会上各类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一般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可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各类经营主体等正确识别、审慎委托、防范风险。声明指出,凡名称格式非“××××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均为非法定律师执业机构。“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律师平台”等机构均非律师事务所。声明强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得在上述机构办公,不得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得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其中提到,一段时期以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较多。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提案。鉴于此,笔者提醒,在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和律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面对市场上各种不正规法律公司的迅猛扩张及其激进的业务推广策略,一些律师或许难以抵挡利益诱惑或因行业竞争压力而选择与其合作。然而,这样的决定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在面对“合作机会”时,首先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审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能够保护自己免受潜在法律责任的困扰,也是对客户负责的表现。当然了,明知道违法,却自信可以躲过的,那就没法了。
超出经营范围中介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费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
案号 一审:(2022)沪0115刑初388号 二审:(2022)沪01刑终934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刘辉与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金某(另案处理)结识。2020年9月,刘辉注册成立了上海圣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律咨询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为获取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的信息及其家属联系方式,刘辉请求金某提供帮助。金某利用其权限查询了辖区内的其他办案单位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信息,并将案由、简要案情、嫌疑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被害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等100多条信息,通过语音或手写纸条的方式交给刘辉。作为回报,刘辉给予金某1.1万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获取信息后,刘辉联系家属建立信任,并商定委托律师业务,随后以圣律咨询公司的名义与家属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协议),并收取费用。刘辉将案件交由在看守所门口认识的执业律师姚某某、刘某等人代理,通过微信向律师支付佣金。经调查,2021年2月至7月间,刘辉通过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促成9起律师代理业务,违法所得共计20.15万元。案发后,刘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刘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刘辉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的积极态度,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刘辉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刘辉提出上诉。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探讨合法经营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范畴,这通常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措施以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合法经营的基本前提在于不违反这些规定,并且不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1. 经营范围与资质: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标注为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技术咨询等,这表明其业务范围严格限定在非律师执业领域。然而,公司却从事了律师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看守所、获取个人信息、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并参与辩护等。2. 实际操作与形式不符:尽管圣律咨询公司表面上与两位执业律师签订合同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但实际上其核心业务是通过这些律师执行律师代理工作。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看似合法(因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但在实质上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即未经正式律师资格认证而从事律师代理活动。3. 扰乱市场秩序:圣律咨询公司的此类操作不仅侵犯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可能误导客户、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合法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综上所述,圣律咨询公司虽然在形式上遵守了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越界从事了非法的律师代理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律师委托市场中,信息对称、理性沟通和权利义务平等是构建良性有序市场的关键要素。然而,刘辉的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利用家属急切需求的时机匆忙促成委托事项,导致事后反悔、重复委托等现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与个人财力,还损害了法律服务的品质与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刘辉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律师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一次性交易、短期收益、收费低服务差、恶性争抢案源的现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降低了公众对律师行业的尊重和依赖感。与此相对照的是金某作为警务队长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职业纪律与风险考量。金某故意避开自己所在派出所的案件信息,仅提供其他派出所侦办案件的信息,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种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性质与刘辉的行为相似,属于对合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长期以来,陆续有网友在“聚投诉”平台反映,有“法律咨询公司”以追回被网络诈骗的损失为幌子,收取建档费/服务费后即失联。聚投诉在实测过程中发现,有“法律咨询公司”以追回损失需转账的名义行骗。公安部网安局发布微信文章《提高警惕!不要被人骗了又骗!》,对“法律咨询团队以挽回损失为幌子,骗取网友建档费”这类骗局做出警示。 网络上,打开某音、某手等APP软件,有大量的法务公司24小时不间断直播。“还不起怎么办,债务律师帮你处理,先追回后付费”、“有人欠你钱怎么办,某某法务帮你”等等,这些话语是不是很熟悉?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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