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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创新经营切勿涉赌!襄阳一团伙已落网!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395次

德衡实务指南




六月正值酷暑,襄阳市公安局侦查中心悄然发现了一片看似平静却暗藏波涛的水域——“光辉垂钓园”。它不是一处普通钓者们心驰神往的休闲圣地,它更像是一个精心编织的迷雾之网,网住了无数渴望刺激的心灵。在这个被五彩斑斓的标牌点缀的钓场背后,隐藏着一场更为庞大且隐秘的交易:一间伪装成钓鱼场、实则暗藏赌局的地下赌场。
在这个充满谎言与秘密的钓场里,五颜六色的标牌背后,藏着怎样的黑暗交易?耐心阅读,悬念正待破解。

案情简介

01

“小书包”“大红牌”“积分返现”……

刷短视频时看到这些词汇

你可能不明白它的意思

但对一些钓鱼“爱好者”来说

这里面可大有玄机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获悉

该局成功破获一起“标鱼”赌博案

抓获嫌疑人22名

收缴违法所得20余万元


今年6月初,襄阳市公安局侦查中心治安组民警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一个名为“光辉垂钓园”的短视频账号中频频出现“小书包”、“大红牌”、“积分返现”等词汇。
民警判断,隐藏平静的湖面之下,实际上是一张充满陷阱与诱惑的大网。这个装扮成垂钓场的场地,实则是新型“标鱼赌局”——套牢无数寻求刺激的“钓友”。
这个精心策划的骗局始于5月初,当“混养塘”开业后,由于生意冷清,三位合伙人决定另辟蹊径。设计一个看似公平的技术或运气游戏,但实际上却充满了陷阱。
陷阱就是“标鱼”策略:在鱼鳍处绑有五颜六色、数字标记的小标牌的青鱼,这些被精心挑选的“大鱼”,每条价值可达100元,并设有2至100积分的奖励系统,最高可兑付2万元奖金。鱼塘设有42个钓位,里面投放有3000多条青鱼,每条鱼对应基本价值100元,其中200多条鱼鳍上固定有“标”的青鱼被钓到后,钓场老板会根据标牌上的数字赔付对应的资金倍数。
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和暗访,发现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张某、董某、徐某及其团队成员,他们分别负责网络资金管理、规则设计与引流、日常管理和员工招募等关键环节。通过严格的运营规则和精心布局的“标鱼”,钓场成功吸引了大量赌客,累计非法获利高达200万元。在警方的果断行动下,6月29日,该团伙被一网打尽。现场抓获了17名参与赌博的赌客,并对主要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拘留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许多生意陷入了困境。一些人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逐渐沦陷于黑暗,“光辉垂钓园”这一钓鱼赌博团伙也应运而生。他们将钓鱼与赌博巧妙地结合,制造出一个看似轻松的赌博陷阱,以此引诱那些渴望脱离困境的赌客。这种罪恶的温床不仅滋生了贪婪,也揭示了人们对未来的不安与无奈。
对于“光辉垂钓园”团伙的行为,笔者必须严厉谴责,他们的贪婪与不负责任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平,还对无辜的民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然而,笔者也理解,面对经济压力,许多合法经营者正艰难度日。我们期待经济的复苏,增长会带来更多的机遇与希望,推动每个人在正当的道路上谋求发展。相信政府的严厉打击与政策支持,将会为社会带来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环境,让黑暗的阴影消散,光明的前景到来。
面对经济的波动,合法经营始终是每一位生意人应持的原则。以合法为本,不仅能避免法律的制裁,更能赢得客户的尊重和市场的认可。衷心希望广大商人从中吸取教训,明确合法经营的重要性,远离违法的陷阱,以诚信和合法的经营方式迎接未来的机遇。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开设赌场犯罪,以助力广大生意人合法经营。

开设赌场犯罪分析

02

一、概念
开设赌场罪指的是行为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和规则,并通过招揽参赌人员、自己坐庄、制定赢率差异等方式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此定义涵盖了开设物理空间内的实体赌场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虚拟赌场。
赌场开设者的目标通常是通过经营赌场来获取经济收益,这包括从抽头渔利(即向每个投注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场地租金或服务费等多方面的方式获得利润。这些行为人通常会控制赌博活动,并保持赌场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的稳定,以确保赌博活动的正常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概念中,开设赌场需要物理空间作为支撑。然而,网络型赌场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虚拟赌场的存在,即使是在没有实体场所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数字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只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如以营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处罚


2017-2020年数据

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种类包括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和罚金。其中,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为10年。然而,从样本数据统计来看,实际量刑总体偏轻。自2017年以来,判决的刑期在一年及以下的案件占比接近一半(43.75%),在三年及以下的案件占比高达76.71%,而被判五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仅为2.86%。

图片转自网络,侵删

三、“赌场”的内涵和外延

“赌场”这一概念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多种解释和理解。核心内涵指的是在行为人的主导下,专门用于组织各类赌博活动的固定场所或平台,在一定范围内为不特定大众所知晓,并能持续运营以营利为目的。
1.相对固定的属性:指赌场的组织结构稳定、经营方式一致,使赌博活动得以被社会成员广泛了解和参与。地理位置不是关键因素,关键在于其作为赌博中心的地位和功能的稳定性。
2.控制性: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对“控制”的定义可能有差异。在日本刑法中,对聚集赌徒罪的规定较为明确,但未具体提及聚众赌博,这表明日本司法实践中的“赌场”界定较为宽松,不强调赌场仅用于赌博或开设者必须直接控制赌场。相比之下,我国刑法针对赌博罪(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有严格规定,要求赌场开设者对场所具有实际支配权。
3.多样性:无论规模大小、赌具好坏,“赌场”的定义在于其功能而非物理特征。只要能够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给不特定大众参与,均被视作“赌场”。
无论是在实体赌场还是在网络平台上组织赌博活动,“赌场”的定义都要求有实际控制权及对场所运营具有决定性的支配能力。对于利用这些平台进行赌博的行为,其法律定罪和处罚应与使用传统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的案例一致。
总之,“赌场”这一概念在不同情境下的界定存在差异,但核心是强调活动的组织性、参与者的不特定性以及营利目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变迁,“赌场”的定义也在不断扩展。

罪与非罪界限

03

(一)赌博与娱乐界限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中国,单纯依靠金钱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赌博,会导致很多正常的娱乐活动被误判为赌博。因此,除了金额以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执照和纳税: 正常娱乐场所应该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纳税。
2.服务费用: 正常娱乐场所的服务费用应该是合理的,不依赖于赌博收益。费用标准应参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
3.娱乐工具: 正常娱乐场所使用的娱乐工具应该符合社会认可的娱乐方式,例如麻将、扑克牌等,而不是老虎机、水果机等。
总而言之,正常娱乐活动与开设赌场罪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仅仅依靠金额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赌博是不够科学的,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来判断。
(二)网络对局游戏与赌博
网络对局型游戏与传统赌博没有本质差异,但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实际经济价值。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行为人可以通过支付现实货币而获得虚拟财产,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网络对局型游戏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以营利为目的。而网络对局型游戏的运营商,通常不以游戏结果作为盈利来源,而是通过正常的服务费用来维持游戏运营。
2.客体方面: 虽然网络游戏可能导致用户沉迷,但它本身是一种娱乐活动,旨在提供休闲和社交体验,与传统赌博的危害性不同。
3.客观方面: 网络对局型游戏运营商不以游戏输赢、装备兑换提取佣金获得收益,他们只是根据经营成本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来维持游戏正常运转。
只要网络游戏运营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防止用户沉迷和过度消费,他们就不应该被视为开设赌场的罪犯。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制定明确的游戏规则,限制虚拟财产的价值,并鼓励负责任的游戏行为。
(三)代理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认定
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担任代理和接受投注。
两种常见情况分析:
1.仅掌握会员账号,但不发展会员,只用于自身下注: 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为其行为与招揽他人参赌的本质不同。
2.接受他人投注,即使没有代理账号: 符合开设赌场罪,因为该行为已经实现了赌博网站和参赌人员之间的信息、资金互联互通,甚至可能具有混淆视听、帮助赌博网站逃避罪责的目的。
认定重点:行为是否实现赌博网站和参赌人员间的信息、资金的互联互通。



与诈骗罪界限

04

“设赌诈骗”是一种利用赌博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因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以赌博的“射幸属性”获取获利。虽然“设赌诈骗”也利用赌博形式,但其本质在于诈骗,而不是单纯的赌博行为。开设者通过控制赌博活动结果、设置虚假的环境等手段,以达到欺骗参与者的目的。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如保险、赌博等。
“设赌诈骗”与传统赌博的区别:传统赌博,无论是在实体场所还是线上平台,其目的在于通过随机事件(如骰子、轮盘等)来决定输赢,参与者在“公平竞争”中自愿承担风险。“设赌诈骗” 不同于此,其赌博活动结果被提前设置,参与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而赌场开设者则通过作弊手段控制赌博活动,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设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应以诈骗罪论处。
典型案例:
衡东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以“出老千”方式赌博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利用特制手机、耳机等工具,在赌博过程中通过暗示和引导,操纵牌局结果,最终从被害人那里骗取了58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被认定为诈骗罪,因为他们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出老千”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取得不法所得。虽然他们声称只是赌博,但他们的行为不具有“射幸属性”,已经超出了赌博的范畴。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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