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情简介
齐某和吕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二人与张某既是邻居又是朋友。2020年7月,张某以转账方式借给齐某10万元,齐某出具了借条。后齐某未按时还款,经张某催要,齐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张某还款2万元。张某于当日上午10:37到齐某、吕某处催要剩余款项,吕某当场保证向张某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13:36向张某还款2万元。齐某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剩余6万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还清等内容。后齐某仍未按时还款,张某将齐某、吕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齐某、吕某辩称,吕某与本案没有关系,没有参与借贷,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加以参考。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吕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偿还借款的保证,应当认定吕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有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即配偶仅仅是向债权人转账、还款,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据此断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如在电话、微信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
来源、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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