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在日常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并不鲜见。以民间借贷为例,假设借款人甲因资金短缺而向乙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而乙在明知甲将款项用于赌博的前提下依然提供了贷款。此情境便构成了典型的不法原因给付。在处理此类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时,不同法院的裁判意见往往分歧较大,显示出当前民法规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特别是,我国《民法典》中并未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不法原因给付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 出借赌资类:即知情方向请求方提供资金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 悖俗请托类:俗称为通过金钱交换求助于不正当关系以实现某种私利的情形; 非法人际关系财产给付类:涉及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方给予另一方财产所导致的争议。 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法处理,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展现了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处理的多样性与分歧,并呼吁补充相关的民法规制,以期抛砖引玉。 01 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存在给付行为。即某一方为了增加另一方的财产,有意识地进行财产的终局性转移。史尚宽先生对此有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给付不仅限于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了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多种形式。笔者认可此观点。 第二个构成要件是给付属于“不法”。广义上的“不法”既包括违反法定强行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一定义获得了我国台湾地区史尚宽、王泽鉴、郑玉波等学者的支持。按照这一理解,“不法原因”具体指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 第三个构成要件是给付人主观上对不法原因要具有一定的认知。鉴于不法原因给付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将行为人排除于法律保护之外,若当事人确实不知晓不法原因,则剥夺其法律救济显得极为苛刻。因此,对给付人的主观认知进行考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此外还应注意,我国法律语境下“原因”仅指动机。因为作为客观目的的近因与法律行为的内容高度重合,而法律行为的内容不法本身已经被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所评价,无须再由不法原因给付制度重复评价。 “动机”指的是推动性动机或根本动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是表意人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从意思表示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形成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形成客观要件。从意思的形成过程中分析,系先有动机,基于此动机形成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再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进而完成意思表示。理解动机时,动机应指的是推动性的动机、根本性的动机。如果将动机排除于“原因”的范畴,那么不法原因给付的现象将大为减少,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将会是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以达到不法动机所追求的最终目的,甚至都不会产生违法的问题,进而逃脱法律规制,这样的法律效果是难以想象的。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仅从客观原因出发,忽视买受人的不法动机(如购房用于进行非法活动),那么即便该合同在形式上完全合法,其实质上却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 02 不法原因给付的民法处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国法律资源库中以“不法原因给付”为关键词,通过“全文”的方式进行检索,最终获得有效样本数据共计214件。 经过统计分析,法院在裁判不法原因给付类的案件时,处理模式可分为驳回诉讼请求、予以返还、不得返还和予以收缴四种情形,法院裁判不予返还的模式占据最高比例,分歧现象严重。 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民法规范调整范围的案件所采取的一项法律行动。这项措施分为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两种类型,各有其适用的特定情境。 裁定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种情况通常表述为案件不在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内。例如,“邢建省与杨红耀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安排学生入学的行为和目的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因此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欧阳玉娟等诉刘艳玲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发现被告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涉案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判决驳回起诉通常在法院审理后作出,主要针对那些确实进行了诉讼程序,但法院认为案件内容基于不法原因产生债务,此类债务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种债务不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法院最终会判决驳回起诉。 此类驳回起诉的做法,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于法律行为有效性相关条件的规范。通过排除不法原因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确保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法律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这种做法也警示社会公众,在处理债权债务等民事关系时,必须保证其合法性,以避免诉讼的无效化处理。 不予返还 在中国法律实践和理论中,对于“不予返还”原则的裁判理由,主要可以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出发,结合自然之债的概念进行分析。 此类情形主要基于法律原则,即不允许任何人基于自己的不法行为来获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与道德秩序:给付行为若是基于不法原因进行,如意图行贿、逃避税收等,则该行为本身已经背离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人已将自己置于法律和道德秩序之外,自然不能期待得到法律的保护。 2.维护秩序:坚持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原则,从法律规范和指引的角度,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它起到警示作用,使得潜在的违法行为在产生之前就被扼杀在摇篮中,从而维护了法律和社会秩序。 3. 避免诉权滥用:如果允许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请求返还,可能会促使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保护来实现其不当利益,这无疑构成了对诉权的滥用。法院在此基础上拒绝这些请求,从而保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公信力。 自然之债理论的应用 自然之债,是一种不能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债务,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这种债务,这一履行行为是有效的,债务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债务。这一概念在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也有应用,特别是在那些债务产生来源不合法但履行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例如“冯光胜与江水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体现出自然之债的应用原则。虽然合同的成立基于不法原因,但是如果债务已经被履行,这种履行是有效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请求返还的诉求。 综合来看,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和自然之债问题时,既坚持法律正义和道德规范的底线,又体现了对法律资源合理分配和诉讼效率的考量。这种平衡既强调了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反映了社会和法律秩序的整体维护。 予以返还 对于法院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予以返还问题,涉及到多维度的考量,特别是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正合理地处理返还问题。 完全返还 在某些案件中,如“王锡友与孙明涛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判定受领人应当全部返还给付款项。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受领人毫无争议地接受了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而给付方希望撤销此类不法行为的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将不法给付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符合法律对恢复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按过错比例返还 在“李敏与杨天春等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采取的是按照过错比例返还的原则,这种情形下,双方的过错分担对于确定返还比例至关重要。这体现出法院试图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下,通过评估参与方的过错程度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效果。这不仅符合《民法典》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审慎和公正。 分析 法律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法原因给付在很多情况下符合这一定义,因而应当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受领人受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民法典》虽未明确指出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方式,但其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提供了返还的法律基础。 在考量不法原因给付的影响时,法院应从严把握不法的认定。对于那些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轻微的不法原因给付,如果简单地采取不予返还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公平公正的损失。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不法行为的性质、影响以及参与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 予以收缴 《民法典》已经删去了“收缴”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但有的法院会对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进行收缴,将其收归国有。的确,收缴的方式不论对于给付人还是受领人都有惩罚的作用,在结果上可以跳脱出“返还与不返还”的两难境地。鉴于收缴是一种民事制裁的手段,与私法追求的理念不合,因此一直被学者饱受诟病。有的法院在适用收缴的手段时显得尤为慎重,即使一审法院判决将不法之给付收归国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也会作出改判,将财产返还当事人,以限制收缴手段的适用。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