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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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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胖猫之死”事件谈起:死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323次

德衡实务指南



五月最有热度的新闻显然是“胖猫之死”。现在,警方终于公布了一份蓝底白字的正式通告。



胖猫是个21岁的小伙子,来自湖南郴州,姓刘。大多数同龄人这时候都还在学校读书,但胖猫早已步入社会,靠王者荣耀陪玩/代练赚钱。根据他姐姐之前曝光的部分截图来看,胖猫胜率惊人。

宅男也有春天。



2021年11月19号,胖猫因为陪玩认识了比他大6岁的重庆姑娘谭某,谭某觉得胖猫很有趣,所以每天都找他陪玩,两个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干脆在游戏里组了CP。


胖猫虽然缺钱,却也还是很讲道理,觉得都CP了就不应该再有偿陪玩,于是把之前的费用都退给谭某了。谭某大为感动,又产生了把游戏CP升级成真·情侣的想法,两个人奔现、确认关系。

2024年4月11号,胖猫于凌晨跳江。


根据警方通报,我们可以看到警方认定的三个事实:



1.两人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互见亲友,共同谋划未来,不存在谭竹“骗取”胖猫钱财的行为,警方决定不予立案,胖猫姐姐对此表示认可。



2.胖猫的姐姐和妹妹,有组织有策划地雇佣写手、水军,花钱买流量推广,进行对谭竹的猎巫和围剿行动,姐姐也已经承认违法并认错。目前,姐姐及水军的账号已经被封禁。



3.为了蹭流量/获利而编造各种谣言的网民们,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



在公告中,谭竹已经在4月13日就和胖猫的父亲达成了协议,一个返还差额,一个打了收条,双方认为“交往期间的经济再无纠纷”。



两个年轻人因感情相识相知,就算没有缘分也可以好聚好散,没想到故事的结局是一条生命的代价,更没想到因为利益冲突,在逝者已去的情况下,造成了这样的局面。笔者想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与大家一起探讨死者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更希望这种悲剧不再发生。

01

基础理论


我国现有法律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两条路径,一是侵权法保护,《民法典》第994条虽然只列举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和隐私,但是,个人信息可以解释到该条中的“等”当中。这种保护属于事后的救济。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即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某些权利。该方法已为我国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采纳,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



死者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益。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益与财产性权益两大类,而人身权益又可以分为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种,人格权益再可细分为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不可否认的是,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表征个人信息的方式通常为符合某种格式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记录。同时,个人信息亦具有更强的人身属性。而个人信息权益的客体则是个人信息,是与人相关的一些客观描述,反映的是人的具体特征。早在2017年颁布实行的《民法总则》中,其第185条便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而该条文的上下条文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两种属于身份权的条文内容。《民法典》中,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则更是直接放置在了人格权编中,与隐私权并提。故而,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归属于人格权益。

02

保护路径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分为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这两类做法。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从直接保护到间接保护的演变过程。直接保护理论是指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该理论认为死者仍然拥有人格权,将死者人格权直接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或者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主体的独立受保护的法益。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原则上并不需要考虑死者近亲属,只是因现实需要,在法律安排上通常由死者近亲属担当提起诉讼的角色。间接保护理论是指法律通过保护其近亲属合法权利的形式来间接保障死者人格利益。间接保护只是在保护目的上的间接与迂回,即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发动条件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间接保护不是指证明逻辑上的间接,它不要求证明死者近亲属权利受到损害与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之间的逻辑关系,“间接”的含义不是指需要证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导致死者近亲属受到损害这一逻辑链条,它是作为法理基础而存在的,并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证明。



在1993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其中第5条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法放弃了之前两次“死者名誉权”的说法,转而以“死者名誉”代之,事实上不再承认死去的人享有人格权。进一步地,在2001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3条规定了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或利用死者隐私而造成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根据该规定,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最直接原因是自身的精神感受到了痛苦,即第三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法律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维护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而非独立地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本身。显然,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法的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场转向了间接保护。



“死者法益保护说”认为,死者人格法益的存在却并不因死亡受到影响。所谓法益,指的是应当保护的除权利外的合法利益。法律除了保护权利,也应当保护其他合法利益。实际上,法律保护的并非属于死者的利益,而是客观存在的合法利益。虽然主体已经消灭,但其人格利益衍生出来的法益不随着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法律仍然需要保护这些客观存在着的法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社会道德、情感等社会利益,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观点在事实上得到了立法者的认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第185条规定了侵害了英烈的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继承,被称为“英烈保护条款”。除第185条外,《民法典》第994条对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根据第994条 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就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很明显,与第185条不同的是,第994条直接规定了权利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其立法旨在维护死者近亲属利益。就此可以认定,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死者地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理论立场,对普通人采间接保护,对英雄烈士则采直接保护立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就效果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参照《民法典》第994条而设置,但又有所超越。虽然两款条文规定中都将死者的近亲属作为行使权利的主体,但是该条款与民法典中第994条相比,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则是完全不同的,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民法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近亲属可以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出现死者权利被侵害的状况,如无侵害行为则不可行使权利。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确立的侵权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是一种与民法完全不同的保护模式,其规定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当自然人去世后,即使尚未发生侵害死者个人信息的情况,作为权利行使主体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主动向有关主体要求处理死者个人信息。

03

行使权利要件


近亲属作为权利行使主体并不能行使死者生前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对死者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置权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行使目的的限制。仅当死者的个人信息与近亲属相关,且近亲属不是维护死者或是第三人的权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正当利益考虑的前提下,死者近亲属才可以作为相关权利人针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二是权利内容的限制。近亲属可以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的近亲属显然不能享有专属于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因此,必须区分死者的个人信息与死者的近亲属的个人信息。近亲属不能对死者的所有个人信息行使权利。所谓相关个人信息是指与维护死者近亲属自身的合法、正当的利益具有直接、密切关系的个人信息,如果不是具有密切关系的,则不能行使。



三是新增死者生前安排的规定,并将之作为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优先考量因素。死者生前安排是指死者在生前就已经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了其死后如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安排。该条款类似于继承法中的遗嘱效力,即在多方均有权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当死者在生前对如何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另外指示了处置方式与人员时,近亲属则无法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处置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是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立法篇章。但是,保护死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在实践生活中的落实需要立法者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推进。从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来看,可以在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明确近亲属的范围与权利行使次序。借鉴域外立法的规定,我国可将与死者个人信息相关的第三人作为权利行使主体。同时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完善网络服务协议的义务,给予自然人处理死后个人信息的自主选择与安排。

04

笔者心得


逝者如青山,无言却肃穆。在不擅长遗忘的互联网空间,没有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与数据信息被无限放大,给在世的亲朋带去困扰。人们希望留下美名与赞扬的同时,一些隐私与信息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与规制。保护死者个人信息,不仅是为了死者,也是为了活着的人。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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