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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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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是否限于被执行人?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227次

德衡实务指南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不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无权提出执行申请超出执行期限的异议请求。

案例索引

《郑丹丽与吴海燕、陈忠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2020)苏执复142号】‍

争议焦点


执行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是否限于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丽丹、吴海燕、陈忠余、陈笑玲是否为执行异议案件的适格主体。复议申请人申请异议、复议理由有三项:其一,原审判决拖延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致使其承担更多利息,侵害其合法权益;其二,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陈铸丧失上诉权;其三,万达公司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前两点异议理由,因复议申请人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且该两点理由均系对诉讼送达程序不服提出异议,并非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案不予理涉。对于第三点理由认为万达公司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不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无权提出执行申请超出执行期限的异议请求。

来源、转载: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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