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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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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贴吧发布虚假信息骗财应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119次

德衡实务指南



素材来源:《江苏法治报》,2024年1月4日第A07版

作者及单位:高娜,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

陈某在贴吧发布“投资项目”的帖子,杨某浏览后添加了该帖中陈某的微信号。后陈某谎称该投资项目可以赚钱,并使用不同的QQ账号冒充他人骗取杨某钱款31776元。

评析

被告人陈某利用贴吧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普通诈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重要形式特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多样、成本低廉、行为隐蔽、社会危害性大。
基于这些特点,法律规范对电信网络诈骗作了区别于普通诈骗的规定,其追诉标准更低,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量刑标准也更为严格。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贴吧平台发布虚假投资项目的信息,并隐瞒真实身份,使用不同的QQ账号,冒用他人身份设置骗局,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诱导苏州市的被害人杨某向其转账,其行为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要求。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根本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并未在事先特别选定行骗对象,而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主体无身份差别随机进行。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不仅会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更会对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不特定”的认定,有人主张排除“点对点”“点对面”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能脱离整个犯罪过程去判断“点对面”抑或是“点对点”,陈某从发贴到冒用他人身份设置骗局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虽然最终实际被骗取财物的只有杨某一人,但发布于贴吧的虚假投资项目却是其他不特定对象均可在网页上浏览的。
即便在双方成为微信好友后,犯罪对象已由最初可浏览网页的不特定人群转为特定的杨某,但这种转变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必经过程,并不能因此影响陈某行为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实质。
“非接触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又一重要特征。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使得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交流形式被数字化。行为人在虚拟空间与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而设局骗取对方钱财。
陈某位于海南、杨某位于苏州,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无线下接触,但网络信息技术使得这种空间距离被异化,从陈某发布虚假信息至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对陈某的真实信息一无所知,是典型的非接触电信网络诈骗。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深远、冲击巨大。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除需符合传统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刑事法库

转载: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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