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G1956次列车因车上旅客过多,触发超载警报,导致无法运行,无座无票旅客被请下车补票。视频中,车厢过道挤满了人,乘务员称列车无法运行,请无座无票旅客到车站补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要求越过车票到站继续乘车时,须在原车票到站前提出,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可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款。持失效车票乘车或在车票到站后不下车继续乘车的,按无票处理。
铁路局工作人员表示,12306是官方的唯一购票平台,任何第三方平台在12306面前都没有优先权。这名工作人员称,大部分情况下,12306上只要显示售罄,其他第三方平台不可能真正有票,虽然显示有票,但点进去买的时候却告诉你买不到票。铁路12306显示的售罄,是从起点到终点全程票,而第三方平台可能有自己的算法,车票先买到中间某个不是热门的站点,然后再补票到终点站。这就解释了为何第三方平台显示有票,但会备注补票多少站或者车内换座等情况。每逢春运期间,返乡的火车票总是供不应求,于是一些旅客选择了“买短乘长”的方式来获得车票。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旅客在操作时还需谨慎。
所谓“买短乘长”,就是购买中间站点的短途车票先上车,然后再补充长途车票的做法。“买短乘长”有两种方式,“一头票”和“两头票”。一头票,是指出行人购买未抵达目的地的短途车票上车的方式;两头票,是指出行人有行程两端的短途票,而中间乘车部分是没有票的情况。
第一,“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行为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自取得客票时即成立。而客票上记载了货运关系的时间、起点、终点等内容,“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是一种不按客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第一款,若旅客无票、超程乘坐,应当补交票款,而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规定加收票款;若旅客不支付票款,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另外,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七条,对于“买短乘长”且不主动补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第二,为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中国铁路12306网站发布“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声明”。该声明中提到,对于“买短乘长”且拒不补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外,还将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并按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第三,多次恶意“买短乘长”逃票的行为有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除以拘留、罚款,因违反《刑法》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无论是“一头票”还是“两头票”,都会对正常乘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春运等节假日客流量大的时候,容易造成混乱。因此,小兽建议大家使用铁路12306推出的候补购票功能,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购票。如果票不足,可以选择错峰出行或购买中转换乘车票等;若购买了短程票,要积极主动地提出补票。在“买短乘长”铁路逃票行为方面,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他们指出,诈骗罪与盗窃罪需要侵犯财产权益,而铁路提供的乘车服务不属于财产。即使认为乘车服务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也未侵占或转移这种利益,因此不能视为犯罪。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将“买短乘长”视为盗窃罪。他们认为铁路部门提供的有偿乘车服务属于财产利益,而行为人未支付对价却享受了该服务,涉及窃取他人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性为诈骗罪。其理由在于“买短乘长”的行为人通过欺骗铁路工作人员使其在无权限的情况下放行,导致铁路部门财产损失。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实现不法所有,符合诈骗罪的实质内涵。在诈骗罪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一方主张以上车时检票口为界线,因为旅客在此阶段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上车资格,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营,涉及对铁路服务的欺诈。另一方主张以下车时出站口为界线,认定旅客出站才意味着欺诈行为成立。目前,通行的司法实务和主流学术观点认为下车出站口的放行行为才能确定诈骗罪的成立。
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在“买短乘长”的法律定性和量刑判断上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但不可否认这一铁路逃票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它既会构成承运人的违约,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为了维护铁路秩序,大家应共同努力,坚持诚信原则,避免轻易尝试逃票等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买短乘长”区间逃票行为更适合定性为违约行为,而非犯罪处理。具体原因在于“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构成了运输合同的违约,违反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经营管理者可按规定加收票款或拒绝运输。
此外,将“买短乘长”逃票行为认定为犯罪,虽然在数额上可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管理者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怠于履行职责也是导致此类行为的原因之一。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对于该类行为应审慎入刑。行政处罚方面,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另外,《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对于无票乘车、越站乘坐且拒不补票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将其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为预防和制止“买短乘长”的恶意逃票行为,必须从制度源头入手。实践中,多数选择“买短乘长”的旅客上车后能够正常补票。对于这些“买短补长”的旅客,显然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因此,铁路部门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则可通过对个案处理的监督,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铁路部门细化补票管理机制,完善对乘客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执行,并通过宣传手段强化乘客法治意识,实现源头治理。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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