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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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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才能宣告缓刑?听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065次

案情简介

苏乙经营一家商铺,因物业管理问题对物业公司心生不满。2022年6月某日,苏乙到物业办公室,称物业工作人员张丙与另外一家商铺老板关系“不一般”,并对张丙本人实施言语侮辱。后张丙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郭甲。
次日下午,郭甲到苏乙经营的商铺,质问其言语侮辱张丙一事,并拨打电话报警,双方发生争吵。苏乙用脚蹬踹郭甲,后二人相互厮打,致苏乙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构成二处轻伤二级,致郭甲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郭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郭甲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时被害人先动手,其属于正当防卫,愿意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提出56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其无力承担,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被害人苏乙二审当庭自认其经济损失约5000元,其身负两处轻伤,不接受赔偿、不予谅解,要求二审从重判处。
日照市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于二审当庭发表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或降低刑期的意见。
日照中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以上诉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一、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郭甲在苏乙言语侮辱其妻子后,上门找苏乙理论并发生争吵,案发时双方均情绪激动,未能保持克制继而引发打斗,虽然苏乙先动手打人,但郭甲此时并未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打斗时亦未实际采取措施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而是两次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被他人制止后才停止殴打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上诉人郭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害人苏乙因琐事对张丙不满,为发泄情绪,通过言语侮辱张丙,系本案发生的起因,且在与上诉人郭甲争执过程中先动手打人,综合查明的案件起因及双方打斗过程,可以认定被害人苏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三、关于本案应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郭甲在案发后多次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将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并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结合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二审决定对上诉人郭甲的量刑予以调整,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双方“互殴”致人轻伤的案件,“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惯常思维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被害人据此认为,只要自己不谅解,不管被告人具有哪些从宽情节,法院都不会判缓刑。于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索要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天价”赔偿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从上述规定可知,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非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犯罪性质及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即使被害人接受赔偿并明确表示谅解,亦不应对其适用缓刑。反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害人存在过错,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即使被害人不予谅解,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谁受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做法,提出要坚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关系、行为手段、伤害部位及后果、当事人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避免“唯结果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在“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亦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2023年3月,日照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适用速裁直办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办法》等文件,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及速裁直办机制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
法院的判决应当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本案上诉人郭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符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条件。二审对其降低刑期并依法适用缓刑,有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也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
(案例中郭甲、苏乙、张丙均为化名)


来源、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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