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四川崇州市一只未牵绳的黑色罗威纳犬突然袭击、撕咬一名两岁女童。警方称,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犬只被收押。
因为此事,中国最大的罗威纳繁殖基地遭到众多网友的攻击。不少人留言称“买回来咬死我吗?”“禁犬还有犬业了?”繁殖基地董事长何剑波理解网友的情绪,“孩子被咬后,愤怒很正常。”但他认为,网络上存在许多对罗威纳犬种的误解,“无论狗狗如何,关键在于人做好防范。”
每一宗网络舆情事件都可能伴随着暴力言论,网暴无论是对当事人的伤害还是对社会风尚的破坏都不小于甚至超过了事件本身,网暴已经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顽瘴痼疾,亟待解决。其中,社交平台在救济受害人、治理网络暴力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于放任甚至助长网络暴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毫不迟疑依法予以惩处以儆效尤。网络平台有责任强化网络暴力防范机制,制订和公示用户协议、社区规范等自律守则,宣示抵制网络暴力的决心和手段;平台还应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和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网络暴力的言论快速甄别及时处置,对违规账号做出禁言或关闭处理;此外,平台还应在开发算法模型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识别领域有所作为,借助智能过滤手段发现和阻止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当然我们可以回到抽象法律原则层面论证这种义务,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必要,在更具体层面就可以找到这种义务的依据,即社交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本质上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合同。以现行《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为例,该协议第4条“使用规则”规定用户使用微博应遵循的规则,其中4.9款要求“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应文明发言,并依法尊重其它用户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礼貌的网络社交环境”,4.10款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不得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不实虚假、冒充性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攻击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信息资料”;4.12款明确“微博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4.13款规定了用户有权投诉和微博应当受理投诉,8.3、8.4、8.5等款进一步明确了微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用户违规行为的影响,包括“更改、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警告违规账号、账号禁言”、“变更、限制或禁止违规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通过上述约定,微博实际以合同(“用户协议”)为基础,进行了自我赋权,取得了对违规行为的定义、调查、处理和制裁等一系列重要权力,同时也使得用户负有配合、容忍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31条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用户协议在赋予社交平台权力的同时,也使其承担起相对应的义务,即社交平台在成为用户监督者的同时,也成为了用户的保护者。同样是基于用户协议,平台义务有及时回应遭受网暴用户的投诉,甚至在网暴行为已经明显到不可忽视时,有义务主动介入保护当事人制止网暴行为。如果平台没有及时行动,这首先会构成违约,其次还有可能引发社交平台的侵权责任(见下文)。第一,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设立的内在逻辑。就其本质而言,相关场所(不管是线下的物理空间还是线上的网络空间)的运营者与管理者之所以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因为其对相关场所具有控制力,对场所安全状态的维护,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另外,相关运营者与管理者从相关场所的设立与运营,以及在对公众开放中获取相应利益,正是基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场所的运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的逻辑性与合理性。如果说,这一逻辑对于物理场所的运营者和管理者是成立的,它对于网络空间的运营者,也就是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同样是成立的。国家已经允许相关经营主体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将经营场所设立为网络空间的一个网址,就是例证。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第二,虽然网络空间与线下的物理空间在形态上存在差别,但这并不表明二者之间没有基本的共性。有观点认为,物理空间的范围明确,空间有限,而网络空间无形,范围无边界,将安全保障义务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将对场所运营者造成过重负担。虽然网络空间无形,但是,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进入相关平台空间的主体的情况,对其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予以控制。从这些角度看,虽然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有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并不足以得出“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结论。另外,明确网络空间运营者,即平台经营者,同样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绝不意味着在适用的时候不需要考虑网络空间的特点,在具体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当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特点,以及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予以具体判断。第三,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在我国既有立法中明确。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在立法时,对于相应的责任究竟是指什么性质的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这一规定明确认可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是确切无疑的。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并没有确切资料表明立法者将第1198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局限于物理场所,反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以及案例,支持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延伸到平台经营者。这既符合技术发展的现实,也与其他国家的经验相一致。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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