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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912次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

就“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是什么?食品药品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徐全兵: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权益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在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


2019年5月9日,中央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并将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作为专项监督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内容全面发力,加强组织指导,着力破解办案难题,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记者: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具体有什么更深的考虑?


徐全兵:此次发布的八件食品药品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 一是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保健品虚假宣传,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的“保健品坑老”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违法者重拳惩罚,责其为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的行为“买单”。


▶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此次发布了四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三件为诉前程序案例。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机关针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刑期结束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如湖北省松滋市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获得法院支持。案件判决后,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理。


▶ 三是对民生热点问题,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水经营的个案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实现卫健、住建、水务等部门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和专项整治,保障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


▶ 四是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此次发布了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松阳县和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对欺诈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明矾等非法添物质的溶液浸泡湿米粉等违法行为,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欺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违法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 五是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这类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省消保委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并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省消保委依法参与诉讼,保证了庭审效果,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关系如何?请简要介绍与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协作情况。


徐全兵: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法律监督本职,注重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四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无论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接续协调促进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整改,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履行判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最终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尽责履职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的,均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公共利益保护的兜底性作用,注重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去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针对公益诉讼和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方面对工作机制构建作出了安排。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在落实协作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记者:此次发布四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提起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请介绍一下该制度的进展情况?


徐全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这是立足于加大对侵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在办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取得了一定成效。


此次发布的四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既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支持起诉案件;既有保健品虚假宣传,也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件;既有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也有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其违法成本,同时震慑和警示社会上潜在违法者。


目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还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规定。去年8月,最高检邀请中央依法治国办、国务院食安办、最高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召开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题座谈会,各相关单位一致表示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违法行为发挥了极大震慑作用,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并配合深化探索,推进制度构建。此次会议纪要也正在出台过程中,将进一步固化各方共识,指导办案实践。


记者:食品药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打算?


徐全兵:各级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今后的重要方向和着力点,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持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紧紧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部署要求,聚焦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二是结合十四五规划新形势新要求,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独特职能作用,更加注重办理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深入落实《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四是持续推进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出台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制度与立法完善。



作者:闫晶晶

来源、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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