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山东省新闻办邀请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笔者结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及对比其他省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对山东省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的特点简要解读:
一、旗帜鲜明地要求“增量优先”
《意见》在“基本原则”中除了坚持“市场运作”、“依法规范”、“一企一策”三项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增量优先,优先以增量方式融合各类社会资本,激发国有资本活力”这项原则性要求。这说明山东的国资监管部门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更重视社会资本以增资扩股等形式吸引社会投资,将国有参控股经济的“蛋糕”做大做强,其次才是如何分“蛋糕”。
二、更加重视国有资产证券化推进作用
《意见》“三、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中第一条是“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上市”。这一条内容是很多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比较低的省市的通常做法,山东省国有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五,但国有经济实现在资本市场运作的总量相对排名较低。因此,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证券化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有直接重大意义。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股权的多元化,也可以增加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提升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经营效率。
三、适用员工持股的对象更加明确
《意见》中对员工持股明确确定为三类。目前,山东省国资委正在起草《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导意见》,预计该指导意见会有较多操作性内容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也是较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的地方。所以,国务院要求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
四、对“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定位较为特别
《意见》将“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设在“四、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项下作为第二小项,从行文逻辑上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成了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一个保障措施,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前后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应该是产权多元化之后必然选择和结果,政府在其中要做的应该是放权,让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选择适合的治理机制。
五、创新性提出了“依法保障中小股东权利”
“依法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在国务院出台的混合所有制意见中没有明确提出,但从其“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的原则性要求中可以找到端倪。《意见》中提出“适当增加中小股东董事、监事席位,探索推行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董事限制表决权等制度”的内容已经有很明确的方向性,相信山东省国资委正在起草的《关于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中会有更多操作细节。
总体看,山东省的《意见》结合了自身实际,有部署,有内容细化,是一份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的落实意见,这样的意见对下一步市县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有些措施,比如国有资产证券化不一定适合市县实际,因为很多市县并不具备证券化的企业基础。笔者认为,对一些市县级的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让国有企业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让企业体现更多的资合性,才是一项更贴合实际的基础项制度设计。
作者:仝振江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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